AG九游会3·15丨使用过期化妆品、食品处罚! 甘肃兰州公布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资讯     |      2023-11-20 22:25

  AG九游会3·15丨使用过期化妆品、食品处罚! 甘肃兰州公布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密围绕“共促消费公平”年主题,公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柜台内存放的3支软性亲水接触镜生产日期:20150730,失效日期:20200729,有效期5年,现已过期。

  该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软性亲水接触镜3支,并处罚款2万元。

  在日常生活中,医疗器械大到CT设备、心脏支架,小到口罩、隐形眼镜,很多人只知道过期药品对有害,殊不知过期的医疗器械对于的伤害也是不可估量的。对于违法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商家,要依法进行处罚。

  2020年12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某培训机构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外宣传彩页上印有“本次活动不叠加,最终解释权归我校所有”的字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询问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提供该经营场所的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证件。检查时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该局对该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属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商品使用格式条款时,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经营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商家为了促销,用“打折、优惠”进行宣传,但又通过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方式来排除消费者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条款。

  2021年3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鸭血食品因索证索票丢失,不能提供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电子一票通,该食品包装盒上明确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6日,保质期为6个月,现场检查时该食品已过期32天。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鸭血食品4盒,处罚款50000元。

  “食品安全无小事”AG九游会官网。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的《食品安全法》用“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021年3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美容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美容院在门口宣传展架宣传“原价3880元、优惠价1980元”等多项优惠活动。

  经调查,该美容院实际在促销活动开始前,优惠活动涉及的项目“原价”从未在该店成交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各种促销活动中所宣称的原价,必须为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否则认定为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的价格欺诈行为。

  2021年3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民营医院在“美团”APP主页发布的成立时间早于《营业执照》实际的成立时间,认为该医院涉嫌虚假宣传,要求查处。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与举报人联系,并依法对该医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 “美团”APP网站上首页基础信息里面成立时间为2005年1月,广告页面有“15年品牌旗舰店”的宣传字样,而营业执照上成立时间为2016年10月,有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158.64元。

  在广告中出现各种形式的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宣传,广告发布者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真实是广告的生命,新《广告法》的实施,广大经营者要进一步提升诚信经营的水平,杜绝虚假广告。

  2021年3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某美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洗护区域发现一瓶烫染修护洗发乳霜,最后使用期限2019年9月19日;销售展示区域发现两瓶控油去屑洗发乳霜,净含量最后使用期限2021年1月25日。经调查,该店购进化妆品时间为2020年3月,由于购买时间太长,已无票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28000元。

  有效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确保消费者健康是成为化妆品监管的当务之急。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也必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行为。

  2021年4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某批发商行成品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库房待销售的14种灯具无CCC认证标志,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嫌无CCC标志的灯具采取了现场查封的强制措施,并限期要求当事人提供CCC认证证书及购销货票据和相关合格证明,但商家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

  当事人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灯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415元 ,罚款70000元,合计81415元 。

  部分商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不符合标准和CCC认证要求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查处该类违法行为,营造辖区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2021年5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某液化气供应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对未定期检验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当事人对涉案的2个未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充装,未按规定填写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且不能提供涉案气瓶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液化石油气瓶,并采取实施强制措施依法查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0元。

  液化石油气瓶流动性强,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气瓶,极有可能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因此,未检验的液化石油气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2021年5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龙虾店在其网上店铺未经许可从事生食类、冷食类食品制售,要求查处。

  经现场检查,在该店后厨冷藏柜内发现用于制作生食类食品的原辅料,且未依法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三文鱼刺身、北极贝等生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对该店用于制售生食类的食品原辅料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生食类、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9.92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559.92元。

  未经许可从事生食、冷食类食品制售,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提醒广大消费者,外出就餐或在网络平台上订餐时,应关注餐饮单位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消费时请注意留存单据,切勿在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商家消费。

  2021年8月,根据北京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市场商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内销售标有某商标标识的袜子90双,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资料及进货手续和生产厂家的基本资料,也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生产厂家出具的销售许可,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商品进行了现场扣押。

  经该商标权利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上述产品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调查中发现该商铺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也未建立购进销售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000元;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90双,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6000元。

  查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案件,对引导经营户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有效遏制“傍名牌”“搭便车”行为起到重要的宣传作用。任何人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都应受到处罚,以此维护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